行业新闻 2021-12-07 09:59:5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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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春节假期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人社部等部门及单位引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按照该《意见》,企业安排员工在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的,应先安排员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节假日 1 月25 日至 1 月 27 日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 1 月 24 日、1 月 28 日至 2 月 2 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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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对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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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A:可以。员工应当向企业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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